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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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范治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7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范治民 124,712元 CD0187229 1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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