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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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王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
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1-ND-453835-1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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