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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2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黃千瑄(即黃得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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