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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5-1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07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開利台灣冷凍冷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鈞政  
代  理  人  謝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超極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陳鋒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開利台灣冷凍冷藏有限公司 129,122元 AK1502591 1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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