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0-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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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陳蕙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
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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