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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林佳蓁即江碧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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