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0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徐育菲
代 理 人 丁采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