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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1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游傳芳即明宏紙器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原輪股份有限公司 廖國興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淡水分公司 明宏紙器行 游傳芳 44,900元 QN6952231 1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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