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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租金等(2026-01-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2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壘通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原      告  華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靖庭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被      告  壘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複代理  人  陳俐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
    ,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
    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
    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
    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所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
    契約書),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新臺幣(下同)126萬元保證
    金、溢繳7月租金14萬2,258元及租期尚未屆期之租金本票等
    語,而系爭契約書第7條第12項約定:「雙方同意有關本租
    約而衍生之糾紛、訴訟,以租賃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0頁);觀諸系爭契約書第1
    條約定,該不動產係位於新北市泰山區(見本院卷第27頁)
    ,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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