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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2-04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  
被      告  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梅英  

被      告  張金樓  
            張德文  
            張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萬貳仟陸佰零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張德文、張耀文(下與張德文合稱張德文等2人)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消防
    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15日邀同被告傅梅英、張金樓(下與
    台灣消防公司、傅梅英合稱台灣消防公司等3人)、張德文
    等2人(下與台灣消防公司等3人合稱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
    ,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分2筆撥款,如附表
    編號1、2所示),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7月16日起至117年7
    月16日止,借款利率按TAIBOR3個月利率加碼百分之1.822機
    動計算(截息日之利率如附表各編號「週年利率」欄所示)
    ,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台灣消防公司自11
    4年10月16日起即未遵期繳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經伊抵
    銷被告之存款後,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1,126萬2,603元及相
    關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
    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答辯:
㈠、台灣消防公司等3人: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㈡、張德文等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放款帳
    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
    為憑(見本院卷第18至62頁),且為台灣消防公司等3人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1頁);又張德文等2人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1,125萬元 844萬6,922元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4年11月17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75萬元 281萬5,681元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4年11月17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126萬2,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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