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19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陳紹群
被 告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被 告 常暖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84萬6,966元,及如附件民事
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894萬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
訴狀(含附表)所示。
三、被告僅具狀略稱:盼與原告協商債務償還計畫等語(見本院
卷第96頁),並未為具體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8
至5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
出書狀具體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
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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