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等(2026-04-17)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重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蕭順文
被 上訴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永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
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
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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