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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5-10-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曹文德  
            曹文貴  
            曹文信  
            曹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
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
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8,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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