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崇勛鋼鐵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子恒
被 告 張珮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第1頁第12行、第23行、第28至29行 原記載 張珮珊 更正後記載 張珮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