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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調解無效之訴(2025-09-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李憲定即竹發企業行


            趙淑萍  
                      共同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被 上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確認96年4月23日本院96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01號調解筆錄無效(
下稱系爭調解筆錄)。查系爭調解筆錄所載成立調解之內容為:
㈠上訴人願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萬8,895元,自95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66%計付利息,及自96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㈡上訴人同
意被上訴人取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283號假扣押提
存擔保金20萬元。核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係免除履行
系爭調解成立內容所定給付之義務。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111萬7,390元(計算式:338,895元+650,766.61元+1,791.46
元+125,936.95元=1,117,3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1,90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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