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2-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2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涉訟時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
    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
二、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
    主張被告向伊申請信用卡消費,被告逾期未依約繳款,爰依
    兩造間信用卡消費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依原告提出兩
    造間所訂立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本契約涉
    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等語,是兩造就信用卡消費關係涉訟,已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
    ,無涉及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依前揭說明,上開合意
    管轄之約定既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