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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興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上訴人即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8
萬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費用,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被上訴人起訴日
即民國114年10月30日之前1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萬3,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萬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即起訴日之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920,162元 114/05/06 114/10/29 (177/365) 2.22 20,671元  違約金 1,920,162元 114/06/06 114/10/29 (146/365) 0.222 1,705元 2 利息 960,080元 114/05/07 114/10/29 (176/365) 2.22 10,277元  違約金 960,080元 114/06/07 114/10/29 (145/365) 0.222 847元 合計(含本金)       2,913,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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