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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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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