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6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施懷
被 告 翊豐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3,2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翊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翊豐公司,並與被告
曾文隆合稱被告,如個別指稱則逕稱其名)、曾文隆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翊豐公司邀同曾文隆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
1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4年12月21日止,利息依原告企
業換利指數(月)利率機動利率加碼3.64%按日計付,如不
依約還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以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翊豐公司未依約還款,依銀
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原告本金1,003,21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3,2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
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
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佐(
見本院卷第20至32頁),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
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及利率 1 802,580元 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22%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0,638元 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22%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1,00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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