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03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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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8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楊瑞德即楊木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向伊借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各次借款日期、金額及約定利息利率詳附表
一所示),且約定分期償還,且如有一期未履行,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自114年2月8日、同年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被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迄未
清償。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
書、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申請書、授信額度動用約定事項
、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產品利率查詢為證(本院卷
第24至28、30至44頁),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兩造間消費
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六、本院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萬216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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