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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7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許平    
被      告  林子翔即長玖工程行


            莊婉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零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林子翔即長玖工程行前邀同被告莊婉榆(下合稱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6月6日簽立中國信託中小
      企業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惟嗣後並未按期繳款,依約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共159萬1,07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銀行授
    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表為證(本院卷第23-3
    9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
    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3萬1,970元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15萬9,102元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合計 159萬1,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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