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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0條可按(見本院卷第10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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