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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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0條可按(見本院卷第10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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