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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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翁世海
被 告 秀朗診所即林𨫗𥳷即林義龍
林𨫗𥳷即林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962,018元,
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2%計算之利
息,暨自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即114年8月3日)為3,998,5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40,600元(見本院
卷第10頁)後,尚應補繳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金額 1 本金 3,962,018 2 利息 3,962,018 114年4月25日 114年8月3日 3.12% 34,206 3 違約金 3,962,018 114年5月26日 114年8月3日 0.312% 2,371 合 計 3,99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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