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陳育娟
被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
年1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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