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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陳育娟  




被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
    年1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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