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愛沐精品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其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
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
仟貳佰捌拾叁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新臺幣壹佰
肆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事實及理
由欄二、所揭「愛沐公司尚欠本金1,449,283元及利息、違
約金」及附表所載本金金額等旨,堪認顯係「新臺幣壹佰肆
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誤寫,揆諸前揭規定,爰將原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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