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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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十賦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建復
被 告 黃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定。是以,當事人雖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此項合意限於以文書為證。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固主張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
稱系爭授信約定書)第42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管轄
法院云云;然載有該管轄條款之授信約定書,其上並無被告
十賦營造有限公司、黃建復及黃綉雯之簽章(本院卷第34至
35頁),難認兩造已以文書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又被告十賦營造有限公司設於雲林縣斗南鎮,被告黃建復、
黃綉雯之住所均位在雲林縣斗南鎮,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均非位於本院轄區
內,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為兩造已合意管
轄,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具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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