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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十賦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建復  
被      告  黃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定。是以,當事人雖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此項合意限於以文書為證。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固主張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
    稱系爭授信約定書)第42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管轄
    法院云云;然載有該管轄條款之授信約定書,其上並無被告
    十賦營造有限公司、黃建復及黃綉雯之簽章(本院卷第34至
    35頁),難認兩造已以文書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又被告十賦營造有限公司設於雲林縣斗南鎮,被告黃建復、
    黃綉雯之住所均位在雲林縣斗南鎮,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均非位於本院轄區
    內,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為兩造已合意管
    轄,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具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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