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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被      告  郭晉廷  
            郭劍芸  
            倪琨翔  
            郭子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
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參
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郭峻鵬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郭
燈河、郭蘇悅治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
告與郭峻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應以郭
峻鵬就系爭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郭峻鵬繼承系爭遺產可獲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1萬9,73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
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6,0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1,41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系爭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全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層次數、面積之不動產(含基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7萬2,157元,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665萬9,033元(計算式:172,157×38.68=6,659,0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 存款 臺北富邦銀行大同分行  121元 3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54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大同郵局  5元 合計    6,659,213元 債務人郭峻鵬之應繼分比例價額: (計算式:6,659,213元×應繼分比例1/3=2,219,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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