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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1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卓榮權  
            卓榮源  
            卓榮誠  
            卓婉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72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代
位訴外人卓苑靜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合
稱系爭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卓苑靜就系爭遺產為繼承可
獲得之利益計算。又系爭遺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966萬5
,8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卓苑靜應繼分比例1/5計算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萬3,170元(計算式:966萬5,8
52元×1/5=193萬3,1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4,1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720元,應再補繳1萬8,4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財產價值 (單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4分之1 137.63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為8萬2,600元,則本件起訴時系爭遺產之市場交易價格為966萬5,852元【計算式:(104.07+12.95)平方公尺×8萬2,600元=966萬5,852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4分之1 37.20  3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公同共有 1分之1 總面積 104.07      附屬建物 陽臺: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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