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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 塗銷抵押權登記(2026-06-02)

其他/待認定 SLDV 2026-06-02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周美君  


被      告  陳金水  
            劉陳絹絹

            高清盛  
            盧聰雄  
追加被告    藍紹譽(即藍林阿麵之繼承人)

            藍敏英(即藍林阿麵之繼承人)

            陳海木(即陳洪妲之繼承人)

            陳金山(即陳洪妲之繼承人)



            陳鎮揚(即陳洪妲之繼承人)


            陳鎮毓(即陳洪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淡水區林子段163-1、163-39、163-40
、163-41、163-42、163-4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
86年1月27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2,977萬元之抵押
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經鑑定價值為
2,277萬6,479元,低於擔保債權額,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擔保物之價額2,277萬6,47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萬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