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2026-01-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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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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