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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2026-01-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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