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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國桓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莊國桓(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第二順位以下繼承人之正確當事人
姓名、年籍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並更正當事人資料,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莊國桓之繼承人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對被告莊國桓之繼承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前經陳報以
    莊國桓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莊傑為被告,惟莊傑業已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147號准予備查。
二、原告應陳報莊國桓其他順位繼承人之正確當事人姓名、年籍
    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並更正當事人資料,以補正起訴程序
    要件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莊國桓之繼承人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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