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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臣堡科技有限公司、莊國桓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得合法代理被告臣堡科
    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對被告臣堡科技有限公司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莊國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並更正當事
    人資料,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對被告莊國桓之繼承人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㈢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㈥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51條第2項亦
    有明定。
二、經查:
 ㈠原告對被告臣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臣堡公司)起訴請求清
    償借款,並列莊國桓為其法定代理人。惟莊國桓,已於起訴
    前之民國114年6月2日死亡。又臣堡公司僅有莊國桓為唯一
    股東,現無法定代理人可為合法代理。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
    欠缺。
 ㈡原告列「莊國桓之繼承人」為被告,然未載明「莊國桓之繼
    承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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