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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陳李阿娥
            陳惠娟  
            陳富雄  
            陳富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邱林鉗  
            美商德盟全球凱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莫雷博 Robert Douglas Murray

被      告  江俊賢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趙建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林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伍萬肆仟伍佰
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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