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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代  理  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宣告破
產事件(本院114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
    法第72條定有明文。惟依前開規定為命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
    保全處分,應以必要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觀諸聲請人自陳: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小企銀)已於另案提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聲請
    ,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執行命
    令為強制執行,伊對第三人內政部移民署之應收債權已隨時
    可能移轉支給中小企銀等情(見本院卷第6至8、16至17頁)
    ,足見聲請人係就該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執行。
    然假扣押僅屬保全程序,其強制執行並無收取、移轉、支付
    轉給等換價程序,是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尚無聲請人
    所稱其應收債權已隨時可能移轉支給中小企銀之狀態,則依
    其情形,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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