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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09-19)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債  務  人  王君豪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王君豪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九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
    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
    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
    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
    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
    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74號卷(下稱調
      解卷)第9至10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未清償債務暨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
      /信用卡資料明細/債權轉讓資料明細(調解卷第12至16頁
      )、民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17至19頁、本院
      卷第52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調
      解卷第20至21頁)、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調解卷第22至23
      頁)、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本院卷第54至72頁)、投資人
      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
      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74至78
      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80至81頁)及應受扶養
      人即債務人之父母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82至92
      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43頁)
      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8日南壽保單字第
      1140043498號函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本院卷第100至102
      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56歲,居住在臺北市大同區,每月收入7
      萬4,226元(本院卷第58頁),核與上開事證大致相符。
      又依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379元之1.2倍
      即2萬4,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及
      尚須分擔父、母親扶養費每月共1萬5,956元(本院卷第51
      頁),合計每月支出4萬411元,僅餘3萬3,815元可供還款
      。再衡以其名下除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1萬6,200元(本院
      卷第102頁)外,別無其他財產(調解卷第19頁),相較
      債權人所陳報債權總額已達1,036萬2,803元(調解卷第32
      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
      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
      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上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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