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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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
債 務 人 黃馨儀
代 理 人 林冠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
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另債
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財產
目錄、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
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
之,亦為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件:
一、說明債務人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
0000號帳戶於民國114年1月6日存入新臺幣(下同)5萬216
元、114年1月23日存入共7萬元、114年2月5日存入共13萬元
、114年2月5日支出共13萬元,上開金流之對象及原因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三、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四、債務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
五、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
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
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
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六、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
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
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載有地址、「最新」、「完整」之租
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
關居住費用。
七、應受扶養人黃敬義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2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八、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黃敬義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
因。
九、應受扶養人黃敬義設籍新北市淡水區,且育有3名子女,依1
15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7,750元,按黃敬義
至少3名扶養義務人之比例計算,債務人自陳每月負擔扶養
費用1萬元,顯已超逾上開標準。請債務人應說明每月負擔
扶養費用1萬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十、又債務人所列平均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已超逾債務
人每月收入,應據實說明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
用,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
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第二點至第十點係本院第二次命補正。代理人應協助債務
人遵期提出補正資料,代理人亦應將上開資料整理,並為適當之
說明後再提出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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