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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由本院以113年
    度補字第736號受理,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
    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新店區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郵局、農會帳戶存摺影本為證,且
    聲請人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尚須經調查辯論,難謂顯無勝
    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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