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09-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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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27號
抗 告 人 李倪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
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屬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
所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2號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
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頁)
,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扣除在途期間3日,應於同月22日
屆滿,抗告人遲至114年7月23日始提起抗告,有民事抗告狀
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已逾抗告
之10日不變期間,依上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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