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7號分割遺產事件
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7號分割遺產事件
    ,業經鈞院審理在案,實有閱卷必要,懇請鈞院准許閱卷等
    語。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
    本或節本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
    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
    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7號分割遺產事件
    被告張懿靚之債權人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張
    懿靚之戶籍謄本、前開判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惟聲請人係該案被告張懿靚之債權
    人,並非該案之當事人,故為該訴訟事件之第三人,其請求
    閱覽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資料,依前揭規定,自
    應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惟聲請人未提
    出業經本案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亦未釋明與本案有何法
    律上利害關係,已難認為適當。且本案判決已揭示於司法院
    資訊網路上,任何人均得查閱相關判決內容,即聲請人亦已
    取得並提出該案民事判決為證,足認債權人即聲請人獲知其
    債務人即被告張懿靚獲得分配之遺產內容,難認聲請人有查
    悉該案當事人所提訴訟資料必要。且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僅
    能證明聲請人與張懿靚間具經濟上利害關係,尚不足釋明於
    本案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聲請人又未提出供本院即時調
    查之證據,致本院無從依聲請人主張審查認定其對本案訴訟
    卷內文書確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既未釋明對於本
    案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且本案卷宗內文書涉及當事人之隱
    私或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準此,依上開法文規
    定,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卷宗,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