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2026-04-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4
案號:家繼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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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任依仁
兼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張茗
被 告 任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任台軍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任台軍為原告張茗之配偶、原
告任依仁及被告任利仁之父,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配偶及子
女即原告張茗、任依仁、被告任利仁3人,兩造應繼分如附
表二所載。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
協議,惟被告長期旅居於海外難以聯絡,故兩造遲遲未能就
被繼承人所遺留遺產之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
條規定,起訴請求將被繼承人之上開遺產分割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任利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項規定,適用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
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而共有人中有未受分
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則得以金錢補償之,另將
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
割遺產方法之一。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
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
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
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
束。
五、經查:
(一)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被繼承人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收據、死亡證明書、兩造
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3-31頁、第35-41頁)。被告任利仁
經本院向其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2戶籍址(卷第99頁
)送達而寄存於警察局(卷第109頁),再經本院調取其
入出境資料,上載被告於114年3月7日雖曾從金門入境,
然翌(8)日即出境前往廈門,且迄今未再有入境之紀錄
,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參,本院乃囑託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福建省福州市○○區○○路0號
福建師範大學倉山校區青年教師公寓202室,則遭退回,
有送達回證乙件可證(卷第131-185頁),被告既經合法
通知卻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
正。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存款、股份等
性質上係屬可分,具有流動性與變價性高之特性,在單位
之經濟利用效率上相當。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前為兩造
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亦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依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有,未來可依協議為利用、分管,或依土地法規定予以處
分,以追求不動產之利用效率,因認依遺產之性質、經濟
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確保兩造繼承之公平,將附
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為分別共有,誠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
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為有
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由兩造
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允。
七、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一:被繼承人任台軍之遺產
項目 編號 名稱 存款金額(新臺幣)、股數 分割方法 存款 1 臺灣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優惠儲蓄存款 256,100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2 臺灣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 45,152元 3 臺灣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 697,774元 4 臺灣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優惠儲蓄存款 1,352,000元 投資 5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99股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比例 1 張茗 3分之1 2 任依仁 3分之1 3 任利仁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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