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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11-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4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相  對  人  常暖暖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55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票,登錄面
額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07號民
    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
    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為提
    存物,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557號提存事
    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提存物,爰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
    影本、提存書影本、提存物返還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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