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司繼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盧杰明  

            盧志宜  

            盧孝宜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月
            娥    住0000 Beatrice Lane Modesto, CA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盧
欣毅(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籍設:新北市○里區○○路○段000巷00號7樓,已於109年9
月9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盧欣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盧欣毅之債權人,盧欣毅於民國109年9月9日死亡,爰聲請鈞院命繼承人即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
    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
    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等件影本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盧欣毅死亡,其為
    被繼承人盧欣毅之債權人,相對人盧杰明、盧志宜、盧孝宜
    、盧月娥為被繼承人盧欣毅之兄弟、姐妹,而相對人等並未
    拋棄繼承,也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
    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