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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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94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朱勝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02,980元,其中之新臺幣25,73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2
,980元,到期日114年8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5,73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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