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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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79號
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吳俊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IME VALUE LIMITED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非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非訟事
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
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TIME VALUE LIMITED於民國105年6
月21日所簽發面額美金300萬元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雖
於聲請狀記載賴澤彥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未提出相對
人之最近公司登記資料,致無從審認相對人是否經登記設立
、賴澤彥是否係其現任法定代理人。本院簡易庭乃於115年1
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
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
6日具狀提出證明書乙紙,然查該證明書係第三人精博國際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間出具,既非官方證明,且係約1
0年前的文件,其證明力尚有疑慮,致難認聲請人已補正完
全。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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