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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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934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黃葳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5月20日經提示,如附
表所示請求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3093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提示日) 1 111年8月3日 78,500元 8,672元 視為未記載 1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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