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2-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345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義敦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
    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
    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義敦於民國114年4月1日簽
    發面額新臺幣70,500元、到期日係114年5月25日,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提出本票原本。經
    本院簡易庭於114年11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
    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