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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彭瀚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月15日、104年2月1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55萬元、35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月14日、134年2月16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3年1月21日、104年2月24
    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3年1月15日、104年2月17日邀同
    第三人彭韻潔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12萬元、300萬元,其
    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抵押貸款契
    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1
    4年5月24日、同年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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