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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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
相 對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
債 務 人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
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第867 條規
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
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債務人劉美華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升楹國際智慧生
醫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55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
記在案,嗣原債務人劉美華於112年10月18日以信託為原因
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債務人升楹國際智慧生
醫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於112年10月間以分期付款方式簽
訂契約書、本票支付聲請人鋼筋款項。詎債務人升楹國際智
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12月後未再還款,尚積欠51,55
5,939元,又原債務人劉美華於113年1月16日死亡,由劉美
惠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買賣契
約書、本票、繼承系統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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