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0
案號:司執助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579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 人 林宗翰
送達代收人 洪妤儂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
林宗翰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本院扣押伊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帳戶,為其薪資所得帳戶,系爭帳
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1827號案件扣
押三分之一後之餘額又經本院扣押,致其與共同生活親屬無
法維持生活所必需,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云
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薪資債權於強制執行時皆已酌留生活必要生活費用,
若桃園地院執行案件未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辦理,聲
明異議人應向桃園地院聲明異議,先予敘明。另就本院扣押
之系爭帳戶,暨為薪資債權酌留生活費用後之餘額,且聲明
異議人之配偶每年收入亦高達新台幣(下同)110萬元,實難
以認定系爭帳戶為其家庭賴以維生之必要費用;又參異議人
於115年2月4日陳報之存摺明細,本院僅扣押兩筆存款,皆
為114年12月5日存入款項共計47,695元,後該帳戶於115年1
月5日又存入27,655元,非扣押命令效力所及,異議人仍可
自由使用,顯無生活陷入困頓之情。綜上,聲明異議人之異
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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