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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6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宜芳即林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或終止後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等債權,據
    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陳報,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
    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另債務人住所地為新北市板橋
    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管轄
    之相關規定,本院並非管轄法院。又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
    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規定,債務人之住、居
    所所在地之法院,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依法為執行
    行為,惟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非屬本院管轄,已如
    前述,故本院無從前開執行原則取得管轄。本件應由第三人
    公司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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