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6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宜芳即林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或終止後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等債權,據
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陳報,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
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另債務人住所地為新北市板橋
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管轄
之相關規定,本院並非管轄法院。又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
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規定,債務人之住、居
所所在地之法院,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依法為執行
行為,惟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非屬本院管轄,已如
前述,故本院無從前開執行原則取得管轄。本件應由第三人
公司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